歙县工商局

中  文  名:歙县工商局

官        网:http://www.hsaic.gov.cn

地        址: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大华新村

服务热线:0559-6512618

邮编:245200

工商局简介

  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提供便民服务,只要点击进入首页导航栏中的办事指南,即可看见“消保维权”“广告管理”“合同管理”“企业监管”“商标管理”“注册登记”“市场管理”“个私监管”“表格下载”服务,还有公司企业类的办事指南,非常便捷。另外,群众还可以在网站首页的“公众参与”中进行在线咨询,可就自己在消费活动中收到的权益侵害进行咨询投诉。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歙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黄政办函〔2014〕12号),设立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发布日常监管信息。

  (五)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七)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者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负责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和违法广告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

  (十)承担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负责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

  (十一)承办产品质量诚信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药品等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十四)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十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八)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承担药学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十九)指导乡镇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

  (二十)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二十一)开展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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